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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药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新

省工程中心

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6-03-03 09:40:00  浏览:
一、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专册登记。
二、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需经实验中心(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不得外借
四、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院领导负责人同意批准,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并收取一定押金。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六、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院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七、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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