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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03-03 09:39: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 
1 、国家科委经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 、单价在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 、单台(件)不足 5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⑴ 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 6 %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⑴ 实验中心(室)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⑵ 系、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⑶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经过招标采购,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并详细记录,写出验收报告。验收时发现问题,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
第七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使用单位应抓紧安装调试,并派专人协助,把好质量关。 
第三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握和指导使用。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养,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每年末检查一次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完好情况填报工作,并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记录工作。
第十条 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院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 ”,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技术鉴定,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维修,修好后将维修情况装入档案。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和改造。
第十四条 发生重点设备损坏事故,使用单位要详细写出事故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因违章操作、擅自拆修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惩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 、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 、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 、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应及时做好销账、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工作,并积极进行处理,精度明显下降,或型号落后,但仍可使用设备,可降为一般设备,降级手续同上。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奖惩
第十九条 每学期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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