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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药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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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03-03 09:39: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系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调剂调配、帐物核查、淘汰报废等过程实施管理,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的目的。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院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以及对旧设备、旧仪器进行技术改造,尽可能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要认真重视此项工作,配备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努力培养设备领用人、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意识,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审批
第六条 实验仪器,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和专业设置,在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步骤的购置,不要盲目。
第七条 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先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中心主任递交到院领导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  具体采购事宜由采购中心协同所需仪器设备的系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充分运行,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并完成包换、索赔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学院物资实验设备验收小组和各实验中心(室)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第十二条 未经验收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安装和使用。仪器设备要在保修、包换、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后进行充分运行,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包换、索赔报告,并完成包换、索赔工作。
第十三条 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十四条 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第十五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用户单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教务科研处。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十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2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本系组织进行检查、考评,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第十八条 教务科研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
第十九条 要积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教务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系、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                                         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须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院领导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教务科研处,上交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上交后,由教务科研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药学系实验室材料低值物品、易耗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并且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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