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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建设

药学院党总支党员违纪与纪律处分

发布者:  时间:2016-03-27 15:54:00  浏览:
        第一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喝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
        第三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五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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